增值税转型后固定资产购销税务处理根据新修订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全国所有行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2009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增值税转型,即由原来生产型转为消费型,取得符合规定的固定资产可以抵扣进项税款
那么转型后一般纳税人取得或销售固定资产如何进行税务处理,则是财税人员必须要明白的一件大事,以适应经济业务的需要,现将有关涉税解析如下:一、税收政策对取得固定资产的相关规定:(一)取得时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范围:1、财税[2009]170号第一条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或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的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款,可根据《条例》和《细则》规定,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从销项税抵扣
允许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必须是2009年1月1日(含1月1日)实际发生并取得,2009年1月1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
2、《暂行条例细则》21条规定: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即动产类固定资产
同时还规定,取得可抵扣固定资产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又用于非增值各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则可以抵扣,也就是说,混用的固定资产是可以抵扣的
3、国税发[2008]117号文规定:企业购进车辆取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只要不属于应征消费税的小汽车、摩托车、游艇也可以抵扣
如果购进属于征消费税车辆,但企业不是作为固定资产自用,也可抵扣,如经销车辆的企业
4、财税[2009]113号文规定:《细则》23条第二项所称的建筑物:是指人们能在其内生产、生活和其它活动的房屋或场所,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中02类
所称构筑物:是指人们不能在其内生产、生活的人工建造物,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03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