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政办发〔2011〕15号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凤县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委托贷款实施细则》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凤县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委托贷款实施细则》已经县政府2011年第一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四日凤县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委托贷款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支持我县城镇职工购买自住房屋,规范职工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管理,明确贷款人、借款人和受托金融机构三方职责,维护有关各方利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以及《陕西省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委托贷款管理办法》、《宝鸡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委托贷款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委托贷款,是指县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运用归集的住房公积金,委托指定金融机构向已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职职工发放的用以购买自住房屋的政策性专项贷款
第三条职工所购买自住房屋支付房款时,可先申请提取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购房资金不足部分可按本细则的规定申请贷款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业务中,县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为贷款人,申请贷款的购房人为借款人,受托办理金融业务的金融机构为受托人
第五条贷款人发放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时,借款人必须提供担保
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依法处理其抵押物或质押物,或由保证人承担偿还贷款本息的连带责任
第六条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的规模,在保证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合法提取的前提下,由贷款人按照资金自求平衡的原则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第七条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的对象为县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管辖范围内的各类单位中已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在职职工
第八条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时,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凤县内合法有效的常住户口及有效身份证明;(二)在凤县购买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