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38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38页铁路道岔设备生产企业审批实施细则(国铁设备监[2014]14号):2014年2月23日印发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道岔设备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39号)和《铁路运输基础设备生产企业审批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21号)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铁路道岔设备是指整组道岔、尖轨、基本轨、辙叉和护轨
铁路道岔设备目录详见附件1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铁路道岔设备的企业,应当向国家铁路局提出申请,经审查合格取得“铁路运输基础设备生产企业许可证”(以下简称“生产许可证”)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录,由国家铁路局公布
第二章条件与程序第四条申请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检测、检验合格的专业生产设备(具体要求详见附件6);(二)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具体要求详见附件7);(三)有完善的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具体要求详见附件8);(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2页共38页第1页共38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2页共38页第五条企业应当根据铁路道岔设备的适用范围(结构类型、速度等级、轨型、辙叉号)提交申请
第六条生产整组道岔的企业,应当以单开道岔为代表进行申请,且应当取得辙叉、尖轨、基本轨、护轨中任意三种铁路道岔设备生产许可证;外购的作为整组道岔组成部件的铁路道岔设备,其生产企业也应当取得国家铁路局颁发的生产许可证
第七条取得铁路道岔设备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可生产该结构类型的同等级或低等级(速度等级、轨型、辙叉号)铁路道岔设备
取得整组单开道岔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还可生产该结构类型的同等级或低等级渡线道岔(含交叉渡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