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6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6页设备出资和技术出资案例上一、案情1992年3月23日,申诉人与被诉人及第三方签订了合资合同
1992年8月4日,合资公司领取了营业执照
合资公司成立后,一直未能生产出合格产品,陷入无法继续经营下去的境地
申诉人与被诉人之间因此产生争议,申诉人遂将争议提请深圳分会仲裁
申诉人提出的仲裁请求为:裁决被诉人赔偿申诉人经济损失604,000美元
被诉人则提出如下反诉请求:1
裁决申诉人立即支付拖欠的购买设备款69,772美元;2
裁决申诉人向被诉人支付从1993年6月30日至1993年12月31日应得的运输费、保险费、工程知识服务费共110,960美元
申诉人和被诉人在事实和理由方面的争议要点如下:(一)关于合资合同文本的争议被诉人在其于1994年10月27日提交的补充答辩材料中提出:被诉人在庭审后发现,申诉人提交给仲裁委员会的“合同书”与被诉人的法定代表人保存的原件有七个条款及被诉人的签名不符,申诉人篡改合同,欺骗仲裁庭和被诉人
申诉人则辩称:申诉人向仲裁庭提交的“合同书”是经合资三方协商一致后报经保税区管委会批准,并经市工商局登记的有效合同;而被诉人提交的所谓“合同书原件”是三方起草的一个合同草本,根本没有生效
在报批过程中,主管机关对有关条款提出审查修改意见
如有关外方出资方式改变一事,事实上被诉人根本不具备技术出资的相关法律手续,只好改为设备出资
因此根本不存在申诉人欺骗仲栽庭和被诉人的问题
被诉人又辩称:其法定代表人不懂中文,他不可能知道他得到的文本与“审批通过的文本”不同;也不可能知道谈判一致的内容没有写进“审批通过的文本”
(二)关于技术出资的争议申诉人提出:按照合同第14条第3款、第16条、第17条的规定,被诉人应对合资企业产品的设备、制造以及工艺、检验提供全面、完整先进的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