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30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30页北京市工业制造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京安监发〔2010〕91号北京市工业制造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工业制造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强化日常监督管理,有效防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械、冶金、有色、建材、轻工、纺织、电子、仪器仪表、印刷、烟草等加工制造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企业),应当遵守本规范
消防、道路交通、特种设备、军工、民用爆破器材及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生产管理,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四条企业是安全生产的主体,必须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义务
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要求,定期填报本企业安全生产有关情况
第六条建立本市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定期公布违法违规企业名单
第二章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第七条企业应当依法设立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企业,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配备一定比例的注册安全工程师
从业人员不足300人的企业,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安全生产专业技术咨询机构、注册安全工程师或者助理注册安全工程师定期为本企业提供安全生产服务
第八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体系
(一)建立健全各级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包括企业主要负责人、各分管负责人、各职能部门及车间负责人、各班组长及各岗位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并将安全生产责任逐级落实到各岗位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