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33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33页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落实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鲁政办发〔2008〕22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落实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暂行规定》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八年四月二十一日落实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落实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有效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落实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第2页共33页第1页共33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2页共33页管理责任,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是监督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管理主体,承担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责任
第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属地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行“一岗双责”制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二章政府监督管理责任及职责划分第六条政府的主要责任:(一)领导责任:1
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对安全生产监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