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安全和应急信息报送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集团集团有限公司、二级公司和所属企业三级单位(以下简称“各级单位”)生产安全和应急信息报送工作,加强对事故(事件)和应急信息的管理,及时报告有关事故(事件),保证应急信息的时效性和准确性,妥善处置各种事故(事件)和突发情况,及时治理安全隐患,进而提高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根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9号)、国家电监会《电力安全事件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电监安全〔2012〕11号)、国家电监会南方监管局《南方区域电力安全信息报送实施办法》(南方电监安全〔2012〕68号)、电监会南方监管局《关于规范南方区域电力安全隐患监督管理的通知》(南方电监安全〔2013〕224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桂政办函[2016]53号)的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
—1—第三条发生事故(事件)和应急情况的集团各级单位是信息报送的责任单位
各级单位要依据本办法建立健全生产安全和应急信息报送责任体系,按规定收集和报送有关信息
第二章生产安全事故(事件)信息报送范围第四条集团公司有关生产安全事故(事件)的定义及其级别的划分:(一)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一般人身伤亡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的事故
(三)电力事故,是指电力生产(含电力建设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事故,包括电力人身伤亡事故、电力安全事故和电力设备事故
电力人身伤亡事故,主要指有以下三种情形:一是员工在从事电力生产(含电力建设施工)有关工作过程中发生人身伤亡(含生产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