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信息报送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店塔发电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所属各部门安全生产信息报送工作,提高不安全事件应对能力,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神东电力公司有关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编写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9号);《电力安全事件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电监安全【2012】11号);关于做好电力安全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办安全【2012】11号)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安全生产信息是指安全生产各种工作的定期汇报以及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后果的不安全事件等,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周(月)安全情况汇报(附件1);(二)安全专项检查、验收、自查总结;(三)季度、半年、全年安全生产情况总结;(四)安全生产月活动通知、总结;(五)节日及重大活动期间安全生产情况汇报;(六)事故(事件)即时汇报;1/30(七)事故(事件)调查处理情况汇报;(八)设备一类障碍报告;(九)发电企业电力生产事故、一类障碍月(半年、全年)综合统计报表
第四条安全生产信息报送实行分类、分级、逐级对口报送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准确、真实、及时、完整的报送安全生产信息,不得迟报、谎报和瞒报各类安全生产信息,不得阻挠安全生产信息的报送
第五条店塔发电公司、各部门建立安全生产信息报告联络体系
各各部门应将向上级公司报告安全生产信息报送的责任人、24小时联系电话、邮箱等信息报安全监察部备案,安全监察部定期公布联系人信息
各部门安全生产信息报告联系人信息变更后,应及时将新的联系人信息报安全监察部
第六条本规定适用于店塔发电公司和所属各部门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第七条职责(一)安全监察部是发电公司系统安全生产信息报送管理工作的归口部门;(二)负责一类障碍和一般以上等级人身事故、设备事故、电力安全事故、自然灾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