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库企业安全隐患排查上报通用标准(试行)本标准适用于指导石油库企业编写更为详细的安全隐患查报标准,并依照此通用标准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进行归纳上报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一、基础管理类隐患隐患类别隐患内容备注1
1资质证照1
1缺少资质证照1
1未取得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号)第七条: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
2未取得消防验收(备案)文件《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第119号令)第十四条: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应进行消防验收
3未取得防雷装置竣工验收文件《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第十七条:应通过防雷装置竣工验收
4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5号)第三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5未取得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许可证《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第三条:国家对成品油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6企业新、改、扩项目未按照规定取得“安全三同时”批复文件《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企业新、改、扩项目应按照规定取得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意见书、试生产(使用)备案意见书、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等“安全三同时”批复文件
2资质证照未合法有效1
1营业执照内容实际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第七条: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2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与实际不符合《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