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信用权立法诸问题研究摘要:信用权具有财产权和人格权双重属性,这应是立法基点
通过考察我国与外国的信用权立法现状,本文从三个方面立法提出自己观点:民事立法方面,建议不要在《中国民法典*人格权编》中规定,又四种设计方案可供选择;行政立法方面,通过比较可以得出当前信用权立法重点,不是完善民法典信用权规定而应是借信用的行政立法大潮来完善信用权立法;信用权刑事立法可以借鉴著作权刑事立法
本文对信用权立法中的难题解决提出了自己的意见
最后,从实践角度谈谈律师信用权立法保护
一、我国信用权立法研究现状我国对信用权的立法,很明显是沿两条轨道进行的:一条是呼吁保护信用权的立法,以《中国民法典*人格权发编*信用权(草案)》为标志;另一条是通过信用立法保护信用权,这是社会主流,以政协委员提案和中国法学会商法年会将2002年中心议题定为信用为突出标志
因此,当今情况下,单独片面研究信用权的立法,而不考虑信用的立法,就会失之偏颇,反之亦然
这应当是信用、信用权立法的出发点,也是本文立法研究的立脚点
我国信用权立法研究,主要代表人物目前是杨立新、吴汉东两位教授
早期以杨立新的《论信用权及其民法保护》为代表,近期以吴汉东的《论信用权》为代表
另外还有苏号朋的《信用权研究》和张新宝的《网上商业诽谤第一案:恒升诉王洪等侵权案评析》
当然也有在强调信用立法战线中,提醒注意保护信用权的江平教授等学者,但内容不具体
他们关于信用权研究的主要观点之间的分歧是比较明显的:在是否必要对信用权立法存在对立观点;即使主张立法保护的内部也存在较大分歧
杨立新教授在《(草案建议稿)起草说明》提到:“对信用权是否要规定,有两种对立的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信用权是已经死亡的权利,不必加以规定,并举出《德国民法典》关于信用权的规定,在日后并没有很好发挥作用的实例加以说明
另一种意见认为,信用权是有必要加以规定的,因为这是关于民事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