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上市公司关联交易会计规范的演进与思考王蕾一、我国上市公司关联交易会计规范演进的四个阶段(一)1997年颁布关联交易披露准则在“琼民源”利用关联交易虚构利润的事件发生以后,财政部于1997年5月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以下简称“关联交易披露准则”)
该准则首次对关联方的范围进行了界定,以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作为判断是否存在关联方关系的主要依据,同时规定上市公司应该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关联方关系以及关联交易的各项要素,包括交易的金额或相应比例、未结算项目的金额或相应比例、定价政策等
从理论上讲,该准则的发布有利于会计信息的使用者根据上市公司披露的关联方及其交易的信息,了解关联交易的经济实质、上市公司对关联交易的依赖程度以及关联交易对上市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从而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非公允的关联交易,但是实际情况并非如此
据统计,1997年,深沪两市719家上市公司中有609家披露存在不同程度的关联交易,占上市公司总家数的84
6%,1998年这一比例为80%,2000年这一比例达到93
2%,呈现不断上升的趋势
(二)1999年颁布非货币性交易准则和债务重组准则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后,随着资本市场的发展,包括资产置换、股权转让在内的非货币性交易以及债务重组逐渐成为上市公司操纵利润的手段,为了规范这两类业务,财政部于1999年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以下简称“非货币性交易准则”)和《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以下简称“债务重组准则”)
非货币性交易准则将非货币性交易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同类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另一类是不同类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对于同类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一般应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不确认损益;对于不同类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一般应以换人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其入账价值,换人资产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