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规定【颁布单位】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文字号】第号【颁布时间】【生效时间】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号《广州市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规定》已经年月日市政府第届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年月日起施行
市长陈建华年月日广州市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维护本市社会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根据国务院《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大型群众性活动,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面向社会公众公开承办的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达到人以上的下列活动,但商场、步行街、影剧院、音乐厅、公园、广场、娱乐场所、游泳场等在其日常业务范围内举办的活动除外:(一)体育活动
(二)文艺演出活动
(三)展览会、展销会、交流会等活动
(四)花市、拜祭、游园、灯会、登高、焰火晚会、庙会、节庆、美食节等活动
(五)招聘会、推介会、现场开奖的彩票销售活动
(六)公益慈善活动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
安全生产、消防、集会游行示威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管理的方针,坚持承办者负责、政府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市、区公安机关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依照《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实施安全许可
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一)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活动的性质和规模,为大型群众性活动提供必要的公共交通资源支持,配合交通管制措施,做好管制路段的公交线路调整,指导地铁、公交运输单位积极配合调整运力
(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公安机关通报的大型群众性活动中临时建(构)筑物的搭建施工进行检查指导,指导承办方委托鉴定单位出具鉴定报告
(三)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