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1.适用范围2.认证模式3.认证的基本环节4.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4
1认证的委托和受理4
2初始工厂检查4
3产品抽样检测4
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4
5获证后的监督5
认证证书的保持和变更5
1认证证书的保持5
2认证证书覆盖的内容5
3认证证书的变更5
4认证范围的扩大5
5认证范围的缩小5
6认证证书的暂停、注销和撤销6
认证标志使用的规定6
1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6
2加施方式和位置6
3相关要求7
收费附件1:瓷质砖强制性产品认证抽样及检测要求附件2:瓷质砖强制性产品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附件2:编号:CNCA-12C-050:2010装饰装修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瓷质砖产品2010-07-06发布2010-07-06实施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1、适用范围本规则规定了对瓷质砖产品放射性核素限量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要求
本规则适用的产品范围为:用于建筑物装修用的吸水率平均值E≤0
5%的瓷质砖
瓷质砖产品根据其放射性水平可被认证为:1)A类:使用范围不受限制;2)B类:不可用于住宅、老年公寓、托儿所、医院和学校等I类民用建筑的内饰面,但可用于I类民用建筑的外饰面和其他一切建筑物的内、外饰面
注:本规则所适用的产品范围为标准GB/T4100《陶瓷砖》中所定义的瓷质砖
2、认证模式初始工厂检查+产品抽样检测+获证后的监督注:必要时,可采用产品抽样检测+初始工厂检查+获证后的监督3、认证的基本环节认证的委托和受理初始工厂检查产品抽样检测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获证后的监督4、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4
1认证的委托和受理4
1认证单元划分原则上同一加工场所生产的放射性水平为A类和B类的瓷质砖为不同的认证单元,加工场所不同作为不同的认证单元
2申请文件认证委托人应提交正式申请书并随附以下资料:1)委托人的注册证明材料;2)产品加工厂概况;3)产品的加工工艺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