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加工企业安全隐患排查上报通用标准(试行)本标准适用于指导石油加工企业(以石油、天然气及其产品为原料,生产、储运各种石油化工产品的炼油厂、石油化工厂、石油化纤厂或其联合组成的工厂)编写更为详细的安全隐患查报标准,并依照此通用标准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进行归类上报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一、基础管理类隐患隐患类别隐患内容备注1
1资质证照1
1缺少资质证照1
1未按规定取得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号)第七条:企业应取得营业执照
2未按规定取得消防验收(备案)文件《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19号)第十四条: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应进行消防验收
3未取得防雷装置竣工验收文件《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第十七条:应通过防雷装置竣工验收
4未按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1号)第三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5未按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登记证书等资质证照《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3号)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进行危险化学品登记,并取得危险化学品登记证书
6企业新、改、扩项目未按照规定取得“安全三同时”批复文件《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企业新、改、扩项目应按照规定取得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意见书、试生产(使用)备案意见书、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等“安全三同时”批复文件
1隐患类别隐患内容备注1
7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未按照规定取得职业卫生“三同时”的批复文件《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