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港第一航务工程局第二工程公司企业标准质量安全环境管理体系文件中港租用船舶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文件编号:QSE/HWE·C22-12-2003版本状态:B/0控制状态:受控发放号码:总字发布日期:生效日期:中港第一航务工程局第二工程公司编制编辑:审核:批准:第1页共4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4页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租用船舶的安全监督和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租用船舶系指租用的自航或非自航工程船舶、交通船舶及辅助船舶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集团所属企业租用的各类船舶
第四条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章租用船舶应具备的有效资料及证书第五条租用船舶必须具备经船舶检验和海事安全监督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证书:1.船舶登记证书及其船舶营运执照;2.船舶检验证书;3.船舶航行签证簿;4
船舶安全检查记录簿;5
船舶排污记录簿
第六条租用的工程船其主要机械设备应有维修、使用保养说明书及相关的的技术资料
第七条租用的船舶应有相应资质的船员适任证书,交通船应由载客证书
第八条按规定由主管部门核发的其它证书或文件
第三章租用船舶必须具备的安全技术条件第九条租用船舶必须经船舶检查部门及海事安全监督部门对以下设备、设施检查合格后方可租用:1.船体:船体必须具有良好的水密性,船体强度、长度、宽度、型深、吃水满足船舶规范和施工使用的要求;2.航行操纵系统:自航船舶的舵机有良好舵效,磁罗经、测深仪、定位及了望设施,必须经校验检查符合使用要求;人力舵机的舵效及有关操纵系统也应灵敏可靠;3.信号系统:船舶号大丁、号型、声响设备齐全有效,并符合《内规》或《海规》的规定;4.通讯系统:自航船舶必须按有关规定配备适航安全要求的通讯设备,确保联络畅通;工程船应配备满足施工作业或拖航要求的通讯设备或设施;5.系泊设施:按租用船舶等级应配备相应的系缆、锚链、锚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