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xx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小型企业审计指南1、总则1
1根据《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3号——小规模企业审计的特殊考虑》和新颁的《执业规范指南——小型企业审计》的规定,将本所《业务管理指令一九九七年第六号——小规模企业审计指南》修改为《小型企业审计指南》,供本所从业人员更好运用独立审计准则,有效执行小型企业会计报表审计业务提供实务性指导
2本指南所指的小型企业并不给出界定小型企业的数量指标,仅是列举了小型企业所具有的主要特征
本指南所称审计业务,主要是指年度会计报表审计业务
凡不符合小型企业特征的企业,其会计报表审计业务不适用本指南,而应按与该行业有关的年度会计报表审计的规定执行
3小型企业一般是指股份有限公司之外,并具有以下的主要特征(1)所有权和管理当局集中于少数个人:业主仅有一个或少数几个业主,业主可能聘用经理管理企业,但大多数情况下由业主直接管理
(2)组织结构简单:小型企业管理机构一般比较简单,没有中层管理人员或者虽有也一般不参与企业决策,企业决策通常由业主或其授权的经理(外资企业一般是从境外聘用派驻)作出
一般是业主具有决策与经营者的双重身份
(3)经营规模较小,会计账目简单:小型企业经营活动通常并不复杂,经营规模较小、主业单一、经营区域有限
经办会计核算的会计人员很少,有些可能委托外部专业机构代理记账
(4)制度和授权存在缺陷:小型企业一般因为业主(经理)直接管理企业,通常缺乏正式的管理制度和业务报告制度
即使制订有制度与授权程序,也经常并不严肃坚持执行,随意性较大
(5)不相容职责与分工有限:小型企业一般是少数员工负责行政、管理、会计和资产保管等工作,不相容职责分工有限,发生错误,舞弊及违反法律行为的可能性较大
业主(经理)对企业一般是施行强有力的监督控制,对重要业务甚至亲自兼任
例如业主(或业主的直系亲属)掌管现金出纳和签发银行出票,在实质上强化了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