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国际贸易欺诈案的若干问题张进先国际贸易欺诈是指国际贸易中一方或几方当事人根据其从表面上为另一方当事人履行的某项特定贸易、运输和财务义务,采取虚构事实,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故意隐瞒事实真相等手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表示,企图从对方当事人那里获得非法利益的行为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是国际贸易的一个环节,故国际贸易欺诈也叫海运欺诈
随着我国外经贸和海运事业的发展,法院审理国际贸易欺诈案件的数量呈上升趋势
笔者结合审判实践谈以下几个问题
一、国际贸易欺诈案件的举证责任严格举证责任是认定案件事实的关键,认定欺诈应坚持较高的举证标准
第一,必须坚持“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主张欺诈的一方当事人必须有足够的证据清楚地证明欺诈事实的存在,这些证据必须形成证据链
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仅凭原告的断言和猜测不能认定欺诈
第二,证据效力不能随意扩大范围
只能证明单方欺诈的证据不能认定合谋欺诈,譬如受益人向议付行提交了虚假单证,证据本身不能证明议付行知晓和参与欺诈,就不能认定两者合谋欺诈
在他案中证明欺诈的证据不能牵强地运用到本案中,认定本案存在欺诈应有其参与本案欺诈的证据
第三,要把信用证交易中议付手续的瑕疵与欺诈严格区分开来
由于银行工作疏忽,办理议付手续不规范甚至构成违约的情况时有发生,但在性质上并未构成贸易欺诈
第四,在程序性裁定中认定欺诈,不宜作为认定实体欺诈的依据
在实体上作出判决需要经过举证、质证和认证程序,而此前作出的诸如管辖权异议一类的程序性裁定尚未经过开庭,认定欺诈为期尚早
客观地讲,认定国际贸易欺诈要比认定国内欺诈困难得多,但不能因此而丝毫降低举证标准
二、审理信用证欺诈案件应注意的问题信用证是国际贸易的主要支付手段,进口商常以欺诈为由向法院申请冻结或止付信用证
由于基础交易与信用证交易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法院裁定或判决止付信用证往往涉及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办理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