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縣政府所屬工業區土地使用分區與建築景觀設計檢核表土地使用分區與建築景觀設計檢核表,主要乃提供廠商開發完成之時,檢核實際施工結果是否符合於都市計畫執行準則之規範,並供縣府及開發單位查核管制
一、土地使用分區檢核內容(一)土地(二)建物1
街廓編號:1
用地面積:平方公尺3
面積:平方公尺3
建蔽率:%4
土地使用強度建蔽率%4
容積率;%容積率%5
開挖深度:公尺5
面前道路條,路寬米6
退縮寬度:公尺6
綠覆率:%7
停車數汽車,機車(各含%殘障車位)二、都市設計管制內容管制項目設計規範規劃結果檢核結果檢核意見備註符合不符合Ⅰ基地整體配置管制1
最小建築基地規模2
退縮建築深度規定(1)節點廣場留設之開放空間基地東側及西南側結點廣場須分別留設150平方公尺開放空間(2)一般基地退縮深度本基地臨112、115地號道路側須退縮3公尺,臨5、8地號道路須退縮10公尺
地下開挖率地下室開挖面積不得大於基地面積之70%(52,800
73平方公尺)4
基地出入口1
基地出入口與道路交叉口距離不得小於15公尺
基地面積小於3000平方公尺者,不得設置2個(含)以上出入口5
步道與車道1
由公共人行道至建築物入口間應設2公尺寬以上之斜坡
車道寬度不得大於8公尺,車道截圓角半徑不得小於5公尺
規定為全街廓開發者,街廓內之步道須與公共人行道系統相接
研究發展區每150平方公尺樓地板面積需設1輛小汽車及1輛機車停車位
每一廠房用地至少需附設一裝卸位
為符合無障礙環境之需要,基地內所劃設知停車場須留設車位總數3%以上之殘障車位
機車位面積不得小於0
9公尺(寬)*2
2公尺(長),且機車道寬度不得小於2公尺
停車場離相鄰公共街道3公尺以上應有適當的視覺阻隔
停車場離鄰地起界1
5公尺上應有適當的視覺阻隔
管制項目設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