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船(安全)(导航设备)规例(第369章第98及107条)[1991年8月2日](本为1991年第322号法律号)第369AJ章第1条引称(1)本规例可引称为《商船(安全)(导航设备)规例》
(2)(已失时效而略去)第369AJ章第2条释义及适用范围一般条文(1)在本规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干扰”(interference)指因一项放射、辐射或感应或上述各项组合所产生的多余能量对无线电通讯系统的接收造成的影响,而该项影响乃表现于任何性能退化、误释或资料丧失(若没有该等多余能量该等资料是可取得的);“安全距离”(safedistance),就设备的组件而言,指该组件为尽量减少磁罗经偏差而应装设在与磁罗经相隔的最小距离,而该距离须经海事处处长批准并在该组件上指明;“客船”(passengership)指运载多于12名乘客的船舶;“建造”(constructed),就任何船舶而言,指以下的建造阶段─(a)安放龙骨;或(b)能识别为某一特定船舶的建造开始;或(c)该船舶已开始装配,而装配量至少为50公吨或所有结构材料估计重量的1%,取其小者;“香港船舶”(HongKongship)指在香港注册的船舶;“第IIA类乘客定额证明书”(PassengerCertificateClassIIA)指根据或依据本条例为行走非国际航程的任何种类航程的船舶而发出的证明书;“货船”(cargoship)指并非客船的任何船舶;(1995年第409号法律公告)“液货船”(tanker)指建造或改造为运输散装易燃液体货物的货船;“商船公告”(MerchantShippingNotice)指称为MerchantShippingNotice并由联合王国运输部发出的公告,并且包括对修订或代替该公告的任何文件的提述,而该文件为获处长批准并在宪报公布表明此意者;“国际航程”(internationalvoya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