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的司法介入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的特殊性决定了司法介入的必要性,本文拟首先介绍国外司法介入银行公司治理的几种模式,之后重点对我国人民法院介入银行公司治理的方式和原则进行探讨
一、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的特殊性首先,商业银行承担着为经济体中其他行业企业提供流动性支持的功能,其资金来源主要是存款
按照资本充足率8%的要求,银行90%以上的资产来自公众存款
银行公司治理的有效性直接影响到这些公众存款的安全,一旦由于经营不善导致支付困难,就可能形成挤兑并将危机传播到其他金融机构,进而对整个社会经济造成重大负面影响
因此,各国对银行公司治理非常重视,对银行及其控股股东、董事及高营的行为严格规制,对有关人员的严重违法行为课以刑事处罚
其次,由于上市银行股东众多,中小股东无论是在自身能力、信息资源,还是主观意愿上,都无法对银行实施有效监督
因此,在银行业中由控股股东、董事或高管实际掌控银行经营决策的“内部人控制”问题较为普遍
为防止他们侵害银行及中小股东利益,各国法律往往通过赋予股东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来制衡“内部控制人”
第三,由于存款人、中小股东无法正常履行监督银行公司治理的功能,只能由政府出面作为他们的“代表”,对银行实施监管
这是银行公司治理最具特色的一个方面
监管机构除了制定监管规则、实施检查、获取有关信息外,还有权对银行董事及高管的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对其任免作出决定,甚至对银行实施处罚
银行与监管机构之间难免就后者实施监管的行为或决定产生分歧
法律为这种纠纷的解决也提供了渠道
由此可见,上述有关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的特点分别为司法机关以刑事、民事和行政审判方式介入其中提供了合理依据
二、国外法院介入银行公司治理的模式(一)美国法院的普通民事诉讼在美国,银行股东可以通过普通民事诉讼中的派生诉讼制度维护自身权益
所谓派生诉讼,是指在公司(银行)利益受到损害时,由股东代表公司提起的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