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名称】卫星节目中继业务管理规则【颁布部门】【颁布时间】2002-09-19【正文】卫星节目中继业务管理规则第1条本规则依电信法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订定之
第2条本规则所用名词定义如下:一广播电视业者:指依广播电视相关规定,由行政院新闻局核准经营或制播广播电视业务之业者
二中继:指将无线电信号接收、放大、变频并转发
三卫星机构:指经国际相关卫星组织或机构核准,拥有在太空运行中或即将发射运行之卫星,并经营该卫星转频器出租、出售之国内、国外机构
四卫星转频器(以下简称转频器):指设置于卫星上之通信中继设备,其功用为接收地面站发射之上链信号,将其放大、变换成下链频率,再经功率放大后向地面发射
五卫星转频器经营者(以下简称转频器经营者):指国内、外卫星机构,含其分公司或代理商,经营转频器之出租或出售业务者
六卫星地面站(以下简称地面站):指架设于地面之无线电收、发信机及其附属相关设备,其接收或发射信号之对通台为转频器
七卫星地面站经营者(以下简称地面站经营者):指设置地面站,接受他人委讬发送卫星广播电视节目信号者
八压缩技术:指将信号经转换、处理过程,以减少所需资讯量,使传送该信号所需频宽缩小之技术
九锁码:指将节目信号适当编码,使未装设合法授权之解码器者无法收信之技术
一○电功率:指发射机输出端之射频功率
一一上链:指地面站发射至卫星所构成之无线电链路
其链路构成包括地面站之发射机与天线、地面站及卫星间之传输路径、卫星天线及接收机
一二下链:指卫星发射至地面站所构成之无线电链路
其链路构成包括卫星之发射机及天线、卫星与及地面站间之传输路径、地面站天线及接收机
一三主要业务:指经主管机关指配使用之无线电频率,有权不受其他业务无线电频率干扰之业务
一四次要业务:指经主管机关指配使用之无线电频率,不得干扰主要业务,且须忍受主要业务无线电频率干扰之业务
一五卫星广播电视传播车(以下简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