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行政部门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操作指南(试行)第一章总则1
1为了进一步规范本市行政部门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保证工作质量,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北京市区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京办发[2000]2号)以及其他有关法规制定本指南
2行政部门领导干部,是指由市、区(县)组织部门管理或由市、区(县)政府任命的行政部门正职领导干部或主持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
3行政部门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是指行政部门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对其所在单位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负有的责任,包括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
1行政部门领导干部的直接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对其任职期间以下行为应当负有的责任:1
1直接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
2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
3失职、渎职的行为
4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2行政部门领导干部的主管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对其所在单位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负有的直接责任以外的领导和管理责任
4实施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范围
1审计时间范围
离任经济责任审计通常包括行政部门领导干部所任职务的整个任职期间,一般指到任的次月起至离任的当月;任期内行政部门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时间范围,一般指到任的次月起至决定审计的上月
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时间较长,且未进行过审计的,应审计全部任期,但重点审计近三年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已进行过年度审计的,可重点审查未审计年度;但对重大事项和问题应予以追溯
2审计资产范围
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主管会计单位,审计资产不低于该单位资产总额的80%
3审计对象范围
1行政部门按会计组织体系划分为:主管会计单位、二级会计单位和基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