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14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14页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的安全监督管理,提高联合收割机技术状态和驾驶人技术水平,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农业生产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联合收割机,是指各类自走式联合收割机和悬挂式联合收割机
第三条拥有、使用联合收割机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本规定由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直辖市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机监理机构”)负责办理本行政辖区内联合收割机登记和驾驶证申领业务
县级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在上级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的指导下,承办联合收割机登记申请的受理、联合收割机检验及驾驶证申请的受理、审查和考试等具体工作
第五条农机监理机构办理联合收割机登记和驾驶证业务,应当遵循公开、公正、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联合收割机登记第六条联合收割机实行登记制度
联合收割机经农机监理机构登记领取号牌、行驶证后,方可投入作业
联合收割机登记机型分为:(一)大中型自走式联合收割机(发动机功率在14
7千瓦以上);(二)悬挂式联合收割机;(三)小型自走式联合收割机(发动机功率不足14
第七条初次申领联合收割机号牌、行驶证的,应当在申请注册登记前,经农机监理机构对联合收割机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取得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联合收割机的安全技术检验按照国家标准《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2页共14页第1页共14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2页共14页(GB16151
12)及相关标准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联合收割机所有人应当向住所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