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诈骗罪的客观构成要件关键词: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犯罪构成/司法认定内容提要:《刑法修正案(五)》增设了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和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两个罪名;修改了信用卡诈骗罪的客观构成要件,增加了“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这一行为方式
这些规定与伪造金融票证罪、信用卡诈骗罪、盗窃罪等一起,构成了一个相对完整的惩治信用卡犯罪的刑事规范体系
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国家对信用卡的管理秩序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犯罪对象是信用卡
犯罪客观方面:1、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2、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3、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4、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本罪主体为自然人一般主体,单位不构成本罪
本罪是故意犯罪
司法实践中对伪造信用卡并出售、提供给他人或者运输伪造的信用卡的行为,应按照伪造金融票证罪从重处罚;伪造信用卡并持有,以及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后又伪造信用卡的行为,均应按伪造金融票证罪论处
一、惩治信用卡犯罪的刑事立法概述信用卡作为一种重要的金融工具,在现代经济生活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近年来,我国信用卡产业发展非常迅速,有媒体称中国开始从“现金付款时代”向“信用卡时代”转型[1]
但从总体上看,我国信用卡产业还处于初级发展阶段,日趋严重的各类信用卡犯罪已成为该产业发展的绊脚石
据统计,2005至2007年,全国公安机关立案查处的信用卡诈骗犯罪案件分别为1835起、2009起、3008起,涉案金额分别为6697万、9259万、9922万元
2008年前9个月立案3919起,涉案金额1
犯罪发案量连年攀升,涉案金额急剧增加,社会危害性越来越大
从地域看,信用卡犯罪主要集中在上海、北京、广东、福建、四川等经济发达、人口密集的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