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10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10页襄樊市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现场监察指南(试行)襄樊市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二○○九年二月编制第2页共10页第1页共10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2页共10页襄樊市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现场监察指南(试行)第一页序号主体责任现场监察标准法律责任备注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一)生产经营单位责任状签订
查企业对部门、部门对分厂(车间)、分厂(车间)对班组(岗位)、班组(岗位)对个人是否签订了责任状;(二)各部门安全职责是否明确
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财务、人力资源、后勤保障、工会、设备等部门的安全生产职责文件;(三)岗位安全职责是否明确
查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以及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的安全职责规定文件;(四)各级责任制考核制度是否建立、落实
查年度考核、奖惩有关文件
存在以上行为企业,经指出仍不改正且情节恶劣的,依据安全生产法第81条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情节轻微的,依据总局15号令第四十四条第十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撤职处分,给予撤职处分或者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国家总局令第15号: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二)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三)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四)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