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号:RJZC-F-2015-100号东海瑞京-瑞信25号成现工投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资产管理人:东海瑞京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资产托管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风险揭示书尊敬的资产委托人:为了维护您/贵司的利益,特别提示您/贵司在签署编号为RJZC-F-2015-100号的《东海瑞京-瑞信25号成现工投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为“《资产管理合同》”)前,仔细阅读本风险揭示书、《资产管理合同》以及《东海瑞京-瑞信25号成现工投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说明书》(以下简称为“《投资说明书》”)等文件,并于充分了解、理解前述文件后独立作出是否签署《资产管理合同》的决定。资产管理人承诺将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的资产管理义务,东海瑞京-瑞信25号成现工投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为“本计划”)在管理、运用或处分委托财产过程中可能面临多种风险,资产管理人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规定以及《资产管理合同》约定,为资产委托人利益最大化提供服务。故,资产管理人郑重作出如下申明:1、本计划具有一定的投资风险,资产管理人不对委托财产及预期收益率作出保本和最低收益承诺,故本计划适合于具有一定风险识别、评估以及较强承受能力且符合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合格投资者;2、资产委托人承诺其向资产管理人交付的委托财产系其合法管理且具有处分权的现金或/且非现金财产,并承诺未以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本计划;3、资产委托人已就签署及履行《资产管理合同》获得一切必要、合法的批准或授权,未违反任何法律、法规、监管规定以及与资产委托人有关的章程、决议、协议等其他文件;4、资产管理人管理、运用、处分本计划及其财产过程中可能面临多种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政策法律风险、金融监管政策变化风险、委托财产无法变现风险、信用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本计划提前终止或延期风险、担保人支付能力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关联交易风险、本计划投资对象可能引起的特定风险以及其他风险(前述风险由《资产管理合同》第十九条另行约定)。5、因资产管理人履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所产生的风险由委托财产承担,因资产管理人违反《资产管理合同》约定、处理受托事务不当造成委托财产损失的,资产管理人应当以其固有财产向资产委托人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固有财产不足赔偿的,由资产委托人自行承担。不可抗力造成委托财产损失的,应当由委托财产承担,但资产管理人应当于不可抗力发生后以书面形式告知资产委托人。资产委托人签署本风险揭示书即视为已认真阅读并理解《风险揭示书》、《资产管理合同》、《投资说明书》之全部内容,并愿承担相应风险。申明人/资产管理人:东海瑞京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日期:2015年【】月【】日==================================================本人/机构作为资产委托人签署本风险揭示书,即视为:1、本人/机构已仔细阅读并知悉《东海瑞京-瑞信25号成现工投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的全部内容。2、本人/机构保证交付的委托财产的来源及用途均符合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相关规定,且未损害本人/机构的配偶、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国家、集体、第三人合法权益。3、本人/机构承诺向资产管理人提供的有关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均为真实、完整、准确、合法的信息,且不存在任何因故意、过失导致的遗漏或误导资产管理人的情况。4、本人/机构已充分理解资产管理人管理、运用、处分本计划及其财产过程中可能面临多种风险:市场风险、政策法律风险、金融监管政策变化风险、委托财产无法变现风险、信用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提前终止或延期风险、担保人支付能力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关联交易风险、特定风险以及其他风险。5、本人/机构已充分了解本计划及其所投资品种的风险收益特征,已充分考虑自身风险承受能力,愿意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6、本人/机构知悉并确认,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直销机构、代理销售机构均未对委托财产或/且委托财产的本金、收益状况作出任何承诺或担保。7、本人/机构已充分了解,资产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