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包神铁路公司行车设备检查(施工)登记簿登销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及行车设备施工登记簿(以下简称“运统-46”)的使用和管理,根据《技规》《行规》《铁路营业线施工及安全管理办法》(铁运〔2012〕280号)和《包神铁路公司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办法》(神华包神运〔2012〕76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运统-46”是行车设备施工、维修、检查、处理故障和恢复时办理有关登、销记的原始记录,是确认行车设备使用条件的重要依据,同时也是加强行车设备养护,提高设备质量,明确责任划分,确保行车安全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包神铁路管内各站、段、调度指挥中心、物业管理公司
各单位在组织有关行车设备的施工、维修、检查、处理故障时,应严格按本办法规定,正确填记“运统-46”
第四条“运统—46”的登记、签认、销记时1间,以行车室(调度指挥中心)时钟时间为准(设有TDCS、CTC设备的车站以计算机系统时间为准)
第五条“运统—46”的登记、销记要严肃认真,做到内容准确,用语规范,字迹工整清晰
填记时不得使用红色笔墨,书写字迹不得越格
登记的作业所需时间、作业地点、作业项目、封锁线路名称及区间别(双线区间的上、下行别)、停用设备名称及影响范围等内容要准确、完整,不得涂改、撕页、刮贴
书写过程中出现错误时,对错误的内容(字迹)画直线抹消后,重新填写
第六条施工、维修单位施工完成在“运统—46”办理销记手续前,必须确认防护信号、接触网接地线已撤除,作业车辆返回站内、工具摆放、路料堆码不侵入机车车辆限界,作业人员撤至安全地点,确认已具备开通条件后,方可登记
车站值班员再次确认施工、维修单位登记的销记内容正确,确认区间空闲后,方可向列车调度员报请开通
第七条车站值班员与施工单位、设备管理单位交接调度命令时,接收命令人员须在车站留存的调度命令的空白处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