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市安全生产重点企业监管工作规程为探索积极有效的安全监管方式,构筑安全管理长效机制,切实加强和规范重点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最大限度地遏制和减少重特大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苏州市安监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安全生产重点企业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苏安监督一[2006]5号)精神,结合我市安全生产重点企业监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程
一、重点企业的范围和标准1、危险化学物品生产、储存、使用企业;2、剧毒物品、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使用企业
3、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甲种证);4、非煤矿山企业;5、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6、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长途客运的交通运输企业;7、固定资产超过1亿元的热电、冶金、机械、造纸企业;8、生产作业现场员工在3000人以上的电子、纺织、服装、鞋帽、玩具等劳动密集型企业;9、较大规模的建筑施工、拆除施工、设备安装、装饰装潢企业;10、近两年发生职业危害事故的企业和上年度职业危害检测超标的企业;11、近两年来发生2起职工死亡事故或一次死亡2人以上事故的企业;12、危险性较大的其它企业
二、重点企业的确定1、每年在全市范围内确定市、镇(部门)两级重点企业不少于280家,其中市级不少于120家
凡未列入市级重点企业的,各镇(区)、各部门都要按照上述范围和标准,列入镇级监管范围,其中各镇不少于15家,常阴沙管理区、保税区、省开发区不少于10家
2、市、镇两级重点企业首先由各镇(区)、各部门根据上述范围和标准初步确定,名单报市安监部门审核确定后予以公布
3、市、镇两级重点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每年进行一次调整
三、重点企业的建档市、镇(部门)两级安全监管职能科室应当对重点企业分别进行登记、造册、建档,做到一企一档,建档材料应有以下内容:1、重点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附件1);2、重点企业安全生产承诺书(附件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