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退民工工资保障金工作调研报告清退民工工资保障金实实在在为企业减负为进一步推进服务企业改革,减轻企业负担,全面提升我市民营经济发展环境,结合XX省建设厅《关于印发〈XX省省外建筑业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建〔2015〕3号)、《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优化发展环境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6〕39号)等文件要求,调整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管理办法,清退建筑(市政)民工工资保证金,实实在在为企业减负
一、主要做法一、从清退之日起项目已完工、或项目至清退之日满三年且未发生严重拖欠工资行为的建筑(市政)企业,凭《民工工资保障金退还登记表》办理清退手续,清退工作截止2019年6月25日
逾期未办理清退手续的,将按照XX省审计厅专项设计调查报告(浙审财调报〔2019〕14号)的意见,对未退款项予以解缴国库
截至目前,应退未退的工程项目总计4654万元,已基本清退完毕
二、至清退之日项目尚未完工的建筑(市政)企业,凭保函(或保证保险)、担保公司相关纸质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及《民工工资保障金退还登记表》办理清退手续
企业有多个项目的,提供一份保函进行统一清退
三年内未发生严重拖欠工资行为的企业,在义乌内保额为20万;三年内有发生严重拖欠工资行为的,在义乌内保额为40万
保函有效期为开立之日至最晚竣工的项目合同约定工期后6个月
项目延期的,保函有效期视实际情况相应顺延
三、新办理施工许可证的,XX市建筑业信用评定等级在2a以上(含2a)的建筑(市政)企业免于缴纳;其它建筑(市政)企业以企业为单位,采用银行保函或保证保险等形式缴纳,三年内未发生严重拖欠工资行为的企业,在义乌内保额为20万;三年内有发生严重拖欠工资行为的,在义乌内保额为40万
建筑(市政)企业每次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将保函及担保公司相关纸质复印件加盖公章交至XX县区建设局
保函有效期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