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19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19页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九十一号《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经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18年1月1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2018年1月12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政府监管职责第三章政府监管措施第一节食品安全相关标准第二节食品检验第三节日常监管第四节应急管理第四章食品生产经营者自我监督第一节内部监督第二节集中交易监督第三节行业协会监督第五章社会监督及其他规定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障食品安全,维护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政府监管、生产经营者自我监督以及社会监督等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食品安全监督工作遵循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质量保障和社会共治的原则,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体系。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工作机第2页共19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2页共19页制和信息共享机制,推进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建设,保障食品安全监管人员、经费、技术支持等落实到位。第五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配备食品安全管理员,加强食品安全自我监督管理,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第六条加强食品安全社会监督。鼓励市民、社会组织以及新闻媒体等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监督,并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第七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食品安全工作情况。第二章政府监管职责第八条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负责研究部署、统筹指导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督促、协调有关部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自我监督和社会监督的情况组织开展评价。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负责组织对区人民政府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评议、考核;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负责组织对本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评议、考核。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本条例,制定评议、考核和评价的标准和制度。第九条评议、考核和评价工作应当吸收食品生产经营者、行业协会、技术机构、科研院所、消费者委员会、新闻媒体和市民代表参加。评议、考核和评价的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评议、考核和评价相关工作可以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第十条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履行下列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一)食品及其生产、加工、运输、仓储和销售的监督管理;(二)餐饮服务领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食品相关产品的监督管理;(三)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畜禽屠宰、生鲜乳收购和流通等环节的监督管理;(四)组织制定食品相关标准或者规范;(五)组织食品安全风险交流;(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依法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等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领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第十一条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所属各辖区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基层派出机构负责所在辖区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可以以各自名义对辖区内食品生产经营者开展监督检查,依法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第3页共19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3页共19页第十二条经市机构编制部门批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所属各辖区监督管理机构设立食品安全总监,组织实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相关工作。食品安全总监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负责组织、协调食品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