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管理规范目录引言1范围2规范性引用文件3术语和定义4行政机关及主要职责5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设立6民办职业培训班的设立7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管理8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变更和终止9对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处罚10其他规定11附件引言为加强并规范深圳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下称民办培训机构)的管理,以确保提高深圳市开展民办职业培训的质量,促进深圳市民办职业培训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深圳市职业训练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在文本格式上按GB/T
1-2000的要求进行制订
本规范由深圳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提出并起草
本规范由深圳市质量保证中心提供咨询和技术保障
本规范由深圳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马阳、陈叔诚、张增英
本规范为首次发布
本规范起草日期:2003年4月
发布日期:2006年1月1日,生效日期:2006年2月1日
1范围本规范为有下列需求的组织和公民个人规定了举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进行管理的基本要求
a)需要证实具有能力承担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设置和运作
b)通过本规范的实施,确保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立和运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旨在增强参加职业培训人员的满意度
c)通过本规范的实施,确保行政许可机关的服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旨在增强举办者和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满意度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范的引用而成为本规范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范,然而鼓励根据本规范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