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师的法律地位二、教师的权利与义务三、教师职业制度四、教师权益保障教师法律问题•一、学习目标:•1.理解教师法律地位的含义以及有关教师法律地位,教师的考核、奖惩与培训的相关规定。•2.掌握教师的权利与义务;教师专业化的法律规定;能熟练运用本章理论对有关案例进行分析。一、教师的法律地位(一)国外对教师身份的定位1.公务员(公立学校教师)如德国、法国、日本。公立学校的教师由政府任用,公立学校的教师具有公务员地位,一般享有公务员法中规定的权利义务,只在教师身份特殊,公务法不适用之处,再由教育法补充,如教师的学术自由、休假制度等。2.雇员(私立学校教师)如德国、美国、日本学校由私人团体或个人举办,教师由校长聘用,校长与教师之间完全属于私法上的契约关系(或雇用关系),由私法调整。但教师又不同与一般企业职工,其权利要受到一定保护,所以有的国家规定了一些特别的保护措施。3、公务雇员,即公务员兼雇员如英国、美国。双重身份决定了双重法律关系一是雇佣关系,教师与雇佣机关签订契约。二是公务员关系,教师在法律上仍为公务员。公立学校教师基于雇佣关系,享有并履行契约中规定的各种权利和义务;基于公务员关系,适用公务员法律的各项规定。(二)国内对教师身份的定位•计划经济时代,教师是国家干部身份。•1993年《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将教师与公务员分开。•雇员地位,纳入私法调整(劳凯声,1997)•公务员,纳入公法调整(成有信,1997)•劳动者,纳入劳动法调整。(1994-2007)•专业人员,教育法调整(劳凯声,2003年;陈鹏,2006)我国学校教师的现实法律地位•1.关于教师身份的法律规定《教师法》第三条明确了教师身份:“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2.教师法律关系特征二、教师的权利与义务1、教师作为公民的权利•教师作为普通公民,享有在法律上权利自由,如言论自由、结社自由、人身自由、财产权等。•但是,基于教师的特殊身份有些公民权利和自由受到一定限制,如集会权、集社权、罢工权等。•当然,教师公民权利限制比公务员宽松,如兼职、经商、炒股等。典型案例•1968年皮克林诉教育委员会一案(pickeringv.Boardofeducation),皮克林给当地报纸写了一封信,批评教育委员会的财政政策,特别是教育与体育项目之间的资金分配。教育委员会解雇了皮克林,称信中有损害教育委员会成员和学区管理人员名誉的虚假陈诉。美国最高法院认可了教师享有《宪法第一修正案》的言论自由权:就公众关心的话题发表自己的观点。[案例]尹建庭诉株洲市教育局案尹建庭,株洲市第二中学语文教师。他在《入学教育课》一文中提出:“读书上大学,是为了自己,不是为别人。读书增加了自己的本领,提高了自己的资本,将来能找到一个好的工作,挣下大把的钱,从而有一个美好的个人生活,比如生活愉快,人生充实,前途美好,事业辉煌,甚至找一个漂亮的老婆,生一个聪明的孩子。所以我强调读书是为了自己。”2001年6月,尹出版个人文集《人世老枪》并向学生推销,该书中有:“世上的一切必须为我服务,不然,这一切都没有任何意义”,“天下最大的谎话就是毫不利己,专门利人,我的真心话是专门利己,毫不害人”等言论。同年8月株洲市教育局下发通报(株教通字[2001]60号)同意株洲市二中解聘尹建庭,并要求市内所有中学不得聘用尹建庭。尹建庭不服,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拆销“限聘”的处理意见。一审法院判决允许株洲市二中解聘尹建庭,但撤销株洲市教育局的对尹建庭市内中学限聘的处理意见。典型案例•个人仪表。在70年代,规范教师仪表的企图引发了许多诉讼。教师认为这损害了他们受宪法保护的言论和表达自由权。一些法院宣称公职人员有基本的受宪法保护的权利来管理他们的仪表,除非他们的选择扰乱了教育活动,否则该权利不能被侵害。70年代中期开始,大多数法院支持学校对教师衣着加以合理的限制。如,第2巡回上诉法院维持了康州教育委员会要求所有男教师必须打领带,认为这是提倡对权威、传统价值、以及学校纪律的尊重的合理的方式。2.作为教师的特殊权利•《教师法》第七条:教师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