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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XX县区人民政府,住所地XX县区兰江街道北兰江路1号
法定代表人奚明
20XX年9月25日,被告XX县区人民政府依XX县区房屋征收补偿办公室报请作出余征补(20XX)第20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该决定认定,20XX年11月8日,因XX县区府前路历史文化街区区块改造项目建设需要,被告作出余政发(20XX)131号《关于府前路历史文化街区区块改造项目房屋征收的决定》,决定对该项目范围内相关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实施征收,并于同年11月9日发布了征收公告,确定签约期限为20XX年4月28日至20XX年6月11日
两原告位于XX县区凤山街道工人路40号的房屋被列入征收范围
该房屋登记面积125
64平方米,经认定为合法的未经登记建筑的面积为8
4平方米,用途为住宅
经XX县区天平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评估,房屋评估价值为1385347
86元,装修及附属物评估金额为24064
该评估结果经XX市房屋征收评估专家委员会鉴定后予以维持
在协商过程中,房屋征收部门为两原告提供了货币补偿和调产安置两种补偿方案,但两原告认为补偿价格太低,致双方未能在签约期内达成征收补偿协议
决定认为,房屋征收部门为原告提供的补偿标准和补偿方式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征补条例》等有关规定
根据《征补条例》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XX县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XX县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相关标准》以及《府前路历史文化街区区块第1页共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