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14/248:35:21AM以BOT方式建设京通快速路投资协议本协议于1995年4月__日由北京市人民政府作为一方(以下简称为“甲方”),与投资联合体(_________________)作为另一方(以下简称为“乙方”)共同签署
甲方拟以“建设、运营、移交”(“BOT”)投资方式建造一条从北京市市区到其卫星城通县的快速路,以改善北京至通县以及通往华北沿海、东北地区的交通条件;2
甲方将根据本协议的条款,给予乙方投资、建设、运营及维护京通快速路的特别权利;3
乙方愿意按照本协议所规定的义务,在本协议所规定的特许权期限内,负责京通快速路的投资、设计、建设、运营和维护,最终将京通快速路移交给甲方;为此,双方共同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定义1
在本协议中,下述用词及语句,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将具有本条所指定的意义:本协议:指为采用BOT投资方式建设京通快速路由甲、乙双方签署的投资协议及附属文件
经认可或经批准:指甲方或其指定的代理人的书面批准
特许权:指北京市人民政府给予项目公司投资、设计、建设、运营、维护京通快速路,以及运营和维护朝阳路东段的特别权利
朝阳路东段:指从朝阳路东端京榆路收费站起,至会村路路口约1
5公里的路段
现存设施:指现存的与本项目相关的所有公共和商业建筑、私人住宅、设施、道路以及其他任何位于地面或地下的人工构造物或设施
本设施:指京通快速路项目所建设的道路、收费站、附属的其他服务设施以及在朝阳路东端由项目公司建造的收费站、运营及维护设施
财务内部收益率:指全部投资的以美元计算的财务内部收益率
投资:指项目公司所筹集的用于建设京通快速路的资金
京通快速路:指长度为18
8公里的拟建收费道路及其两侧辅路
京通快速路的准确起止点及长度将在特许权合同中规定
运营和维护:指对京通快速路和朝阳路东段运营所需的所有经营活动,包括收费、维护及其他甲方允许的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