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局债务清理意见为确保基本药物制度顺利实施,促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立新的运行机制和持续健康发展,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实施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XX〕12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按照“制止新债、锁定旧债、明确责任、分类处理、逐步化解”的要求,坚持“谁举债谁负责、先清理后化解、先承诺后补助”的原则,在省、市政府统一组织下,由各县(市)区(含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府具体实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清理化解工作
二、目标任务和债务化解范围(一)目标任务
从20XX年起,用2年时间全面完成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长期债务的清理化解任务,同时建立制止发生新债的有效机制
(二)债务化解范围
纳入本次债务化解范围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是指,由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纳入化解范围的债务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过程中形成的长期债务,主要包括发生于业务用房、辅助用房建设维修和医疗设备购置等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直接相关的债务
对有基础资料能证明用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的医务人员集资款和拖欠工程款可纳入化债范围
债务计算时间原则上截止20XX年6月30日
(三)财政补助范围
省级财政(含中央财政)按照重点支持经济薄弱地区、适当兼顾其他地区的原则,主要对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截至20XX年12月31日形成的长期债务化解给予补助,并按照每个乡镇重点办好1所政府办乡镇卫生院的要求,结合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和当地服务人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标准、设备配置标准等,确定债务化解的补助依据
对20XX年1月1日至20XX年6月30日的新增债务,省级财政根据各地化解进度和数量给予适当奖补
市级财政对市区(不第1页共5页含铜山区)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截至20XX年12月31日形成的长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