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财政税收体制比较周天勇一国的财政税收体制包括立法制衡、支出结构和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关系
2004年9月25——10月16日,笔者应美国政府“国际访问者计划项目”的邀请,就“美国联邦、州及市县镇政府财政税收体制”,在华盛顿、纽约、波士顿、佛罗里达、芝加哥、加利福尼亚等地与联邦财政部、国内收入局、参院预算委员会和众院预算委员会,有关州市县镇议会、政府、政府财政局及税务部门,以及有关大学财政系的官员和专家进行了座谈,收集了相关资料,作了考察
回国后又研读了有关的文献,就中美财政税收制度进行了比较仔细和深入的思考
我们过去的财政税收体制是传统国有经济和计划经济的一个组成部分,国家财政收入的来源又大多是国有企业上交的利润,国有企业的财务是财政的一个组成部分,企事业的投资由财政支出
改革开放以来,经济体制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财政税收体制也在相应地进行改革,需要从过去的生产建设型和近几年形成的吃皇粮型财政向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型的财政税收体制转型
虽然中美政治体制不同,但美国是一个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其国家财政中也有许多公共价值原则的设计,如调节分配、社会保障等理念
因此,这里就中美财政税体制中的制衡、支出结构和中央与地方关系等进行比较,扬弃其不合理的部分,学习其有用的部分,为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财政税收体制服务
中美财政税收立法及制衡体制比较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特征之一是人民当家作主
在社会主义社会,公民将自己的一部分权力和财力让渡给国家后,对公共权力是怎样运用的,特别是钱是怎样花的,需要有一个极为透明的制度来满足公民作为纳税人的知情和监督权益,这是社会主义制度下,人民民主的一项最基本的权益
因而,财政是不是公开透明,是不是由人民来批准和监督,是反映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标志
财政税收立法体制,主要界定和处理公民与政府的税收与预算关系,通过人民代表大会或者议会与政府之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