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实施,积极扶持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创造良好融资环境,规范担保业务行为,防范和控制担保风险,保证担保业务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程序化,根据《辽宁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第二条辽宁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以下简称省担保中心)负责管理、运作辽宁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按照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原则,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个案担保、联合担保和再担保业务。第三条省担保中心担保业务种类主要包括:1.为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的短期银行贷款、中长期银行贷款、融资租赁以及其他经济合同重点是一年内短期银行贷款提供担保;2.与其他担保机构合作开展联合担保;3.为省内其他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提供再担保;4.省财政厅批准的其他担保业务。第二章担保业务程序第四条个案担保业务程序:1.企业咨询申请与担保受理;2.担保调查与评审;3.落实反担保措施;4.签定担保合同;5.收取担保费;6.保后管理;7.担保终结。第五条联合担保业务程序:1.受理其他担保机构联合担保申请;2.调查与评审申请担保机构资质及担保项目情况;3.落实反担保措施;4.签定联合担保合同;5.收取担保费;6.保后管理;7.担保终结。第六条再担保业务程序:1.受理其他担保机构再担保申请;2.调查与评价申请担保机构资质;3.评审与审批再担保业务;4.签定再担保合同;5.收取保证金和再担保费;6.再担保业务保后管理;7.有关担保机构破产或清算,再担保终结。第三章担保的咨询、申请和受理第七条全省境内有担保需求的各类中小企业,均可向省担保中心进行业务咨询,自愿申请担保。第八条企业申请担保需填写《担保项目申请书》,同时提供以下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一)必须提供的资料:1.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2.企业代码证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3.加盖公章的企业章程复印件;4.法定代表人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5.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证明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6.国税、地税税务登记证复印件;7.贷款证及贷款查询结果复印件;8.验资报告原件及复印件;9.近2年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10.项目资金需求情况、筹措方案、使用计划;11.拟提供的反担保措施及相关评估资料。(二)视具体情况应提供的资料:1.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有关部门批件;2.同意申请担保的企业股东会议决议并加盖公章;3.省担保中心要求的其他资料。第九条申请联合担保的担保机构需填写《联合担保申请书》,同时提供以下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1.担保机构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的机构代码证复印件;2.担保资金来源及金额的证明文件;3.近2年开展的担保业务情况报告;4.近2年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5.拟开展联合担保的担保项目详细资料;6.省担保中心要求的其他资料。第十条省担保中心向其他担保机构推荐担保项目,应向有关担保机构发出《担保项目推荐书》,比照本规程有关规定,按联合担保合同开展业务。第十一条申请再担保的担保机构需填写《再担保申请书》,同时提供以下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1.担保机构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的机构代码证复印件;2.担保资金来源及金额的证明文件;3.近2年开展的担保业务情况报告;4.近2年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5.省担保中心要求的其他资料。第十二条个案担保受理条件:1.具备企业法人资格并已通过年检;2.依法经营,经营范围符合国家政策,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资源环境保护要求;3.申请担保金额不超过其有效净资产的70%;4.申请企业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5.申请担保金额不超过省担保中心担保资金的10%。第十三条联合担保受理条件:1.申请担保机构须依法登记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并独立从事担保业务;2.联合担保金额不应超过省担保中心和申请担保机构担保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