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境展览品检验检疫服务指南为了规范入境参展物品检验检疫工作,服务与方便各国参展商入境检验检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规定,制定本服务指南
本指南仅适用于广州地区各口岸入境的展览品
一、入境参展物检验检疫方式和工作流程(一)检验检疫方式广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对参展物实行口岸报检、检疫,展馆集中检验监管的方式
(二)参展物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流程(见如下示意框图)YN不合格合格合格Y承办方或其代理人提供参展物清单备案参展物是否需办理审批向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申报检验检疫现场办公室进行查验参展物经过查验是否符合规定进入展馆展览参展物展后处理统一作销毁处理展品是否需要销售
检验是否合格
展品销售展品申请复出境经检验检疫机构批准转作他用退运出境或销毁NYYNN口岸现场检疫按办理审批程序办理审批手续作退货或销毁处理除害处理二、入境参展物的监督管理(一)参展物是指仅供展览用的物品,由参展商代理人在入境时向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提交参加展会证明文件和参展物清单、提单/运单等,并注明展后处理方式
(二)参展物经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检疫合格后予以放行
必要时,出具通关单或有关检验检疫证单
(三)参展物运抵展馆现场的监管仓或中转仓进行集中查验
(四)对非销售的展品可免予品质检验,涉及放射性检测的重金属矿产品、石材产品等除外
(五)展品为动植物及其产品的,报检时须附有输出国官方出具的动物检疫证书或植物检疫证书
属于需要办理检疫审批的,还须提交国家质检总局或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审批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或农业、林业部门签发的检疫审批单
(六)展品为食品、化妆品的,报检时须申明是否在展览期间试食、试用或展后供食用、使用或销售,并须提供原产国(地区)的官方检验(卫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