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對現行稅務法令規定研提興革意見座談會會議紀錄壹、時間:98年8月6日上午9時30分貳、地點:財政部8樓會議室叁、出(列)席人員:詳簽到表肆、主席:許署長虞哲伍、記錄:謝慧美陸、主席致詞:(略)柒、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林理事長敏弘致詞:(略)捌、會商結論一、所得稅議題一請對修正後所得稅法第66條之9修法或解釋:1、結算申報書第16頁項次1有關「1~2當年度依商業會計法規定處理之稅後純益(當年度財務報表非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營利事業適用)」,若未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國稅局可否調整
2、彌補往年虧損,建議產生稅後純益之當年度財務報表需經會計師查核簽證
(第一組)賦稅署說明1、依據所得稅法第66條之9第4項規定:「營利事業當年度之財務報表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者,第二項所稱之稅後純益,應以會計師查定數為準
其後如經主管機關查核通知調整者,應以調整更正後之數額為準
」依此,營利事業當年度財務報表如非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且有短、漏報收入或虛增成本費用致影響當期依商業會計法規定處理之稅後純益情事者,營利事業如未自行辦理更正,稽徵機關得逕依查得資料予以調整
2、有關建議營利事業未分配盈餘若有申報減除「彌補往年虧損」時,產生稅後純益之當年度財務報表需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乙節,因法無強制規定,且與未分配盈餘得申報減除「彌補往年虧損」之立法意旨未符,如依建議實施將增加納稅義務人之納稅依從成本,影響層面甚鉅,尚不宜採行
議題二公司進行合併,合併消滅之公司所取得之全部合併對價超過其全體股東之出資額(包括股本及資本公積增資溢價、合併溢價),該超過部分並全數以現金實現,其股東所獲分配該超過部分之金額,應視為股利所得(投資收益),依規定課徵所得稅
(財政部93/09/21台財稅字第09304538300號函)(第一組)說明應考慮投資人之取得成本,不應一律將超過其全體股東出資額部分之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