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對現行稅務法令規定研提興革意見座談會」會議紀錄壹、時間:99年8月11日上午10時30分貳、地點:財政部8樓會議室叁、出(列)席人員:詳簽到表肆、主席:洪副署長吉山伍、記錄:吳專員秀琳陸、主席致詞:(略)柒、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蔡常務理事松棋致詞:(略)捌、會商結論:一、所得稅議題:議題一關於所得稅法第4條之3規定,公益信託之規定似有不適宜之處及公益信託受託人亦應不以信託業者為限
賦稅署說明一、公益信託攸關社會利益,具有輔助政府支出之功能,為免有心人士藉成立公益信託而使特定人獲取不當利益,並防止發生逃漏稅或其他弊端,以確保達成公益信託設立目的,主管機關對公益信託應採高密度監督
鑑於信託法及各主管機關訂定發布之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僅對公益信託機制原則性規範,尚無法就受託人(民間團體及個人)之資格、義務及罰責等明確規範,以保障委託人及受益人之權益,現階段尚不宜逕於稅法中放寬民間團體及個人擔任公益信託受託人得享有免納所得稅之優惠
二、另法務部目前已著手檢討修正「信託法」第8章公益信託專章,建議放寬非信託業擔任公益信託受託人,得享有所得稅法第4條之3規定之租稅優惠乙節,倘未來信託法修正後,可使公益信託制度更趨完善,且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針對公益信託亦可發揮監管機制,以保障委託人及受益人之權益,並避免委託人、受託人藉由掌控公益信託,給予特定人不當利益,本署將配合檢討所得稅法
議題二一、將不動產(土地)登記他人名下,土地出售時除繳納土地增值稅外,登記所有人因所得稅法第4條第16項個人出售土地免稅,但實際土地所有人取回土地價款時,另再課以綜合所得稅之其他所得
二、建設公司與地主(地主有5人,其中土地登記為1人,其他4人未登記)合建分售,此種情況係為地主出售土地所得,應依法免稅,但國稅局卻依84年7月5日台財稅第841633008號函(購買農地未過戶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