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孝老爱亲协会(筹)章程(说明:本章程由上和元(北京)中医研究院草拟,难免不当之处,敬请社会各界同仁批评指正,凡有意参加本协会筹备者请致电上和元(北京)中医研究院筹备组李老师
)第四章组织机构第十六条中华孝老爱亲协会(筹)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主要职责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审议并通过理事会、会员提交的议案;(五)通过重要决议;(六)决定重大变革和终止事宜;(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会员大会每届四年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每四年召开一次会员大会,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二分之一以上的会员代表要求,可召集临时会员大会
第十九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中华孝老爱亲协会(筹)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连任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条理事会的职责是:(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三)聘请名誉会长、顾问;(四)筹备召开会员大会;(五)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七)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九)提出下届理事会的候选人;(十)领导中华孝老爱亲协会(筹)各机构开展工作;(十一)制定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十二)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中华孝老爱亲协会(筹)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十三)对中华孝老爱亲协会(筹)章程修改进行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十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