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现象与金融现象基础关系的剖析一、问题的缘起:现有研究的视角回顾尽管有论者指出,“法与金融”作为一个学术论题,乃是发轫于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的美国,然而,这并不意味着之前的法与金融就不存在相应的关联。如果对法律史以及金融史进行实证考察,则可以发现,大约从金融现象产生之日起,金融现象就与法律有着一定的关联。当然,这里的法律需做广义理解,即不局限于国家实定法,包括更广泛意义上的社会规范,例如习惯、宗教教义等。而到了现代社会,法律系统与金融系统都已发展成相对独立的系统,有着自身不同的元代码,以及在此基础之上形成了日益复杂化的话语运作体系,由此,人们渐渐忽视了法与金融内在更为深层次的关联。在现代社会法与金融这两个系统日益独立,但又在运作维度存在一定的关联与紧张的背景下,当美国学者试图重新探讨法与金融的关系,并将之重新论题化理论化之时,一种美国学界常见的实用主义的态度使得这种探讨一开始就不是从最为基础的层次上开始的。而我国学者对于法与金融的相应研究,一定程度上,其起点显然是对美国相应知识的援引与借鉴。在这种情况下,我国的法与金融研究更多地偏向于两个维度:金融的法律监管维度;制度对于金融的影响维度。前者的研究更多地偏向于法律知识,试图通过法律的元代码——“合法”与“非法”①,对于金融运作现实进行识别,从而产生一种识别金融运作的法律程序以及实体知识,使金融的运作控制在“合法”的范畴内。而何为合法,则既要考虑金融本身的规律,也要考虑一些外在于金融的社会因素,如既有的法律体系,甚至伦理因素(当然,这在今日的中国法制语境中已弱化,但并不意味着不存在,如《破产法》关于剩余财产分配位序的相应规定)。后者的研究则更多地偏重于金融学的知识,试图通过经济学的核心词汇:效率——来审视制度的构建。在这种学术视域下,经济学意义上的效率被视为评判、构建制度最主要的指针,学者们需要做的是通过理论模型以及对经验事实的分析总结出对于金融效率最为有利的制度设计——而制度本身是可以设计的,更为极端一点,第1页共8页制度本身的设计除了考虑金融效率外,几乎不用甚至不应该考虑其他的因素。上述两种学术方向有着其各自成功之处,但也有着某种程度的缺陷。第一种研究最根本意义上依然是一种法学的研究,只是具体到《金融法》这个相对具体的领域而已。研究者多关注一些具体的金融法律问题,如中小股东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法律保护,等等。而探讨的工具相对是比较简单的,在中国学习西方法律移植西方法律的背景下,一些非常复杂的问题往往被简化为:中国出现问题因而中国法律有问题;西方某国或者某些国家法律是如何规定的;所以中国法律应当如何规定。这种叙事脉络下,学者们更多关注具体的制度,而相对少了一些更为宏观的视野。第二种研究相比之下视野可以宽阔很多,探讨的问题可以是一些更为根本的论题,比如何种公司治理模式更利于经济的发展。而探讨的工具则更多来自经济学、计量经济等方法。在这类研究中,研究者似乎可以以法律制度作为自变量,效率作为因变量,建立起一套经济学意义上的模型。然而,这种探讨也是有缺陷的:潜在地把经济效率预设为了人类社会唯一的追求,忽视了法律制度构建中包括伦理在内的其他限制性因素,无法有效评估并且预测制度以及制度以外其他因素对于经济效率的影响究竟有多大,仅仅只能从统计学上建立相应的关联,而无法真正避免消除统计假象(尽管目前经济学中经常使用格兰杰因果分析等工具对相关性进行检验)。笔者以为,上述两种研究事实上都未能从本体层面更为深入到法与金融这两种不同而相关的社会系统的核心,因而在进行理论探讨时,学科知识虽交叉了但没有有效交融,这将在一定程度上减损相关知识产出的有效性。本文试图引入新的研究视角,从本体层面对于法与金融这两种现代社会极为重要的系统之间的关系进行深度剖析,从而为在法与金融论题的进一步研究中,如何进行必要的知识储备、方法运用等方面做必要的理论铺垫。二、进一步探讨:法现象与金融现象的三种关系笔者将概括出人类历史与现实中法律现象与金融现象之间的三种不尽相同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