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现象与金融现象基础关系的剖析一、问题的缘起:现有研究的视角回顾尽管有论者指出,“法与金融”作为一个学术论题,乃是发轫于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的美国,然而,这并不意味着之前的法与金融就不存在相应的关联
如果对法律史以及金融史进行实证考察,则可以发现,大约从金融现象产生之日起,金融现象就与法律有着一定的关联
当然,这里的法律需做广义理解,即不局限于国家实定法,包括更广泛意义上的社会规范,例如习惯、宗教教义等
而到了现代社会,法律系统与金融系统都已发展成相对独立的系统,有着自身不同的元代码,以及在此基础之上形成了日益复杂化的话语运作体系,由此,人们渐渐忽视了法与金融内在更为深层次的关联
在现代社会法与金融这两个系统日益独立,但又在运作维度存在一定的关联与紧张的背景下,当美国学者试图重新探讨法与金融的关系,并将之重新论题化理论化之时,一种美国学界常见的实用主义的态度使得这种探讨一开始就不是从最为基础的层次上开始的
而我国学者对于法与金融的相应研究,一定程度上,其起点显然是对美国相应知识的援引与借鉴
在这种情况下,我国的法与金融研究更多地偏向于两个维度:金融的法律监管维度;制度对于金融的影响维度
前者的研究更多地偏向于法律知识,试图通过法律的元代码——“合法”与“非法”①,对于金融运作现实进行识别,从而产生一种识别金融运作的法律程序以及实体知识,使金融的运作控制在“合法”的范畴内
而何为合法,则既要考虑金融本身的规律,也要考虑一些外在于金融的社会因素,如既有的法律体系,甚至伦理因素(当然,这在今日的中国法制语境中已弱化,但并不意味着不存在,如《破产法》关于剩余财产分配位序的相应规定)
后者的研究则更多地偏重于金融学的知识,试图通过经济学的核心词汇:效率——来审视制度的构建
在这种学术视域下,经济学意义上的效率被视为评判、构建制度最主要的指针,学者们需要做的是通过理论模型以及对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