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若干会计问题(讨论稿)浙江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第一部分〉〈第二部分〉〈第三部分〉〈第四部分〉〈第五部分>返回第一部分关于四项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一、关于与集团公司内部企业间的应收款项坏账准备的计提问题在35号文出台以前,工业企业财务制度、商品流通企业财务制度规定,坏账准备按应收账款的3-5‰计提,由于这一比例对损益的影响相对来说不大,因此,对与集团公司内部企业的应收账款是否要计提坏账准备的问题并不凸现
35号文出台以后,坏账准备按应收款项计提(将其他应收款纳入了计提范畴),坏账准备的计提比例也有了下限规定(事实上多数上市公司提取坏账准备比例均在5%以上),集团公司内部企业的应收账款是否计提坏账准备,可能对损益产生相当大的影响,这也因此成为我们不容回避的一个问题
有的同志认为,对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应收款项计提坏账准备,导致合并净利与母公司净利相异,为了消除该等差异,对纳入合并范围的应收款项,在编制母公司会计报表时,还是不计提坏账准备为好
我们认为欠妥,理由有二:一是根据财政部印发的《合并报表暂行规定》,合并净利等于、小于或大于母公司净利,都是正常的
为保持合并净利与母公司净利相等以及节省合并抵消调整分录,对纳入合并范围的应收款项不予计提坏账准备,理论上很难说得过去
诚然,35号文件也规定,对某些金额较大的应收款项不计提准备,可以在报表附注中披露其理由,但这并不构成仅仅对集团内部企业应收款项不计提坏账准备的理由
二是根据35号文的规定,与集团公司内部企业的应收款项应属于不能全额提取坏账准备的范围,但这并不是说明了与集团公司内部企业间的应收款项可以不计提坏账准备
35号文又指出:"公司对于没有把握能够收回的应收款项,不能不计提坏账准备"
应该说,作为独立法人,集团公司的内部企业,与集团公司的其他内部企业间的往来的可收回性,与集团公司以外的企业间的往来并无二致,计提坏账准备的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