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办代履行法律调研报告制度移植已成为现代制度构建的一种重要方式,也是一种最为经济、高效的法律构建方法
在法律制度发展史上,移植他国法律制度为本国法律构建服务的实例大量存在
因此,过往的研究,更多地关注跨地域的制度移植,研究的是本土环境以及既有的内生制度如何“耦合”的问题
但是,本课题拟把制度移植的研究视角扩展到不同法律部门之间的制度借鉴与引入,以代履行制度为解析对象,将民事第三人代为履行制度与其进行比较分析,证实这样的制度移植存在的可能性,并试图进一步揭示和阐明行政代履行制度的本质,以及提出符合移植本意的制度设计模式
一、从代履行制度看民事法律制度在行政法中的借鉴完整的行政法体系与概念产生于近代,但并不意味行政法作为近代法律部门,完全生长于西方宪政改革之后
如果我们不拘泥于法律部门的分割,而着眼于具体法律制度的设计,那就会发现,不少行政法律制度都脱胎于历史更为悠久的民法或者刑法制度
(一)民事法律制度中的第三人代为履行查士丁尼所著《法学总论》(又译《法学阶梯》)最早对债务的承诺与债务的承担作了直观的描述,可以说是第三人代为履行的渊源
因此,早在古罗马时期,第三人代为履行的构成要件及法律后果已初具雏形,及至现代,各国已纷纷设立该项制度
《意大利民法典》第1268条规定:“如果债务人委任了一名新的债务人,由其向债权人承担债务,但是,原债务人并未被解除债务,除非债权人明确表示解除他的债务
”该条第二款又规定:“但是,如果接受第三人债务履行的债权人没有要求新债务人履行债务,则不得向原债务人提出请求
”《美国统一商法典》第2—210条规定:“当事人方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履行,除非另有协议,或除非为保证另一方的根本利益,需要原始许诺人亲自履行或控制合同所规定的行为
当事人即便委托他人代为履行,也不能解除自己的履行义务或违约责任
”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第268条规定:“契约当事人第1页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