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上海市鼓舞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规定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若干意见》,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营造更加开放的符合国际通行规则的投资环境、更加便利化的贸易环境、更加完善的法治环境、更加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更加宽松的人才进展环境,鼓舞跨国公司在本市设立地区总部和总部型机构,支持在沪地区总部和总部型机构集聚业务、拓展功能、提升能级,积极参加上海“四个中心”和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的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定义)跨国公司地区总部(以下简称“地区总部”),是指在境外注册的母公司在本市设立,以投资或授权形式对在一个国家以上区域内的企业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能的唯一总机构
跨国公司须以外商独资的投资性公司、管理性公司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组织形式在本市设立地区总部
下载后可任意编辑跨国公司总部型机构(以下简称“总部型机构”),是指虽未达到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标准,但实际承担境外注册的母公司在一个国家以上区域内的管理决策、资金管理、采购、销售、物流、结算、研发、培训等支持服务中多项职能的外商独资企业(含分支机构)
第三条(适用范围)在本市范围内设立的地区总部和总部型机构,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管理部门)市商务委负责地区总部和总部型机构的认定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对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总部型机构的管理服务
工商、财政、税务、外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出入境管理、外汇管理、人民银行、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对地区总部和总部型机构的管理服务工作
第五条(地区总部认定条件)申请认定地区总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须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外商独资企业
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二)母公司的资产总额不低于4亿美元;服务业领域企业设立地区总部的,母公司资产总额不低于3亿美元
(三)母公司已在中国境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