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维修金相关知识XX市房屋维修基金相关信息20XX年3月1日起《XX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为《办法》)将正式施行,XX市市南、市北、四方、李沧、崂山、城阳、黄岛的住宅和非住宅房屋(包括商品房、保障性住房、拆迁安置房和写字楼、商业网点等各类非住宅房屋)的业主都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但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房屋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
属于出售公有住房的,售房单位、购房人也应当交存房屋专项维修资金
交存标准:交付标准依照成本价计算按照《办法》规定,首期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为
配备电梯的房屋按照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8%交存;未配备电梯的房屋按照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交存
“这样规定,一是因为在一个地区的一段时期内,房屋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建安费是相对稳定的,楼层、朝向、地段的不同对其影响不大,也不影响维修的投入
且国家、省的有关规定中,也都明确了业主应当按照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8%交存专项维修资金;二是考虑到带电梯的房屋由于电梯、消防等公用设施设备较多,维修费用大于未配电梯的房屋,因此确定了两种交存标准
这里有一个概念要明确,维修资金是按照建筑安装造价的8%和5%交存,而不是购房款
以20XX年为例,根据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建筑安装工程造价指标测算,目前XX市住宅建筑安装工程造价,高层每平方米平均约为1670元,多层每平方米平均约为1020元
”国土资源局相关负责人表示
交存方式:按房屋户门号设立分帐一户一帐据了解,按照《办法》的有关规定,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将委托商业银行,开立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并按房屋户门号设立分帐,也就是一户一帐
对于购买商品房的市民,应当在与建设单位签订商品房屋预售合同时,将首期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存入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第1页共3页专户,未出售房屋及拆迁安置房屋的首期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