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工作绩效评价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以下简称基本生活救助)工作,提高管理服务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切实维护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24〕45号)、《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24〕47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24〕14号)等文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基本生活救助工作绩效评价,是指运用科学合理的评价方法、指标体系和评价标准,全面客观衡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年度基本生活救助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评价范围包括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和临时救助
第三条民政部、财政部负责组织开展基本生活救助工作绩效评价
根据需要,可委托地方民政、财政部门或具备资质的第三方组织具体实施
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第四条基本生活救助工作绩效评价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公开透明、激励鞭策的原则
第五条基本生活救助工作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由工作保障、工作管理、工作效果和工作创新等4个评价指标构成,每个评价指标分解为若干项评价内容,具体评价内容可视年度工作情况作适当调整
第六条基本生活救助工作绩效评价主要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省级人民政府相关政策文件,各地工作情况及相关统计数据
第七条基本生活救助工作绩效评价采纳综合评分法,满分为100分
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评价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80分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60分以上80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八条民政部、财政部根据全国基本生活救助工作进展情况,逐年确定公布当年基本生活救助工作绩效评价指标和评价标准
第九条基本生活救助工作绩效评价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