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脑桌面
添加小米粒文库到电脑桌面
安装后可以在桌面快捷访问

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工作绩效评价办法VIP免费

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工作绩效评价办法_第1页
1/4
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工作绩效评价办法_第2页
2/4
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工作绩效评价办法_第3页
3/4
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工作绩效评价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以下简称基本生活救助)工作,提高管理服务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切实维护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24〕45号)、《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24〕47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24〕14号)等文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基本生活救助工作绩效评价,是指运用科学合理的评价方法、指标体系和评价标准,全面客观衡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年度基本生活救助工作的质量和效果。评价范围包括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和临时救助。第三条民政部、财政部负责组织开展基本生活救助工作绩效评价。根据需要,可委托地方民政、财政部门或具备资质的第三方组织具体实施。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第四条基本生活救助工作绩效评价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公开透明、激励鞭策的原则。第五条基本生活救助工作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由工作保障、工作管理、工作效果和工作创新等4个评价指标构成,每个评价指标分解为若干项评价内容,具体评价内容可视年度工作情况作适当调整。第六条基本生活救助工作绩效评价主要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省级人民政府相关政策文件,各地工作情况及相关统计数据。第七条基本生活救助工作绩效评价采纳综合评分法,满分为100分。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评价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80分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60分以上80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第八条民政部、财政部根据全国基本生活救助工作进展情况,逐年确定公布当年基本生活救助工作绩效评价指标和评价标准。第九条基本生活救助工作绩效评价实行以下步骤: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一)自我评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财政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对比年度绩效评价指标和评价标准,对本地区基本生活救助工作进行绩效自评,并将自评报告报民政部、财政部。(二)实地核查。民政部、财政部组织力量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基本生活救助工作情况进行实地核查。(三)综合评价。民政部、财政部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评情况、实地核查情况和相关数据,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基本生活救助工作绩效作出量化评价,划定绩效等级。(四)通报。民政部、财政部将基本生活救助工作绩效评价结果通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对评价结果为优秀和良好的予以表扬,对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负责人进行约谈。第十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基本生活救助工作绩效评价结果,作为督促指导地方改进基本生活救助工作、通过“以奖代补”分配中央财政基本生活救助补助资金的重要依据。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第十一条对在基本生活救助工作绩效评价中弄虚作假、瞒报谎报情况的,予以通报批判;情节严重的,绩效直接评价为不合格等级。第十二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财政部门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基本生活救助工作绩效评价办法,并组织开展年度绩效评价。第十三条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基本生活救助工作绩效评价适用本办法。第十四条本办法由民政部、财政部负责解释。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绩效评价办法》(民发〔2024〕21号)同时废止。

1、当您付费下载文档后,您只拥有了使用权限,并不意味着购买了版权,文档只能用于自身使用,不得用于其他商业用途(如 [转卖]进行直接盈利或[编辑后售卖]进行间接盈利)。
2、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
3、如文档内容存在违规,或者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等,请点击“违规举报”。

碎片内容

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工作绩效评价办法

确认删除?
VIP
微信客服
  • 扫码咨询
会员Q群
  • 会员专属群点击这里加入QQ群
客服邮箱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