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常见问题解答(中)关于配料表17.市售的预包装大米配料表有的标示“大米”,有的标示“稻谷”,两种标示方式都可以吗?哪个对?答:按照GB7718-2011对预包装食品标签真实、准确、不误导消费者的原则,生产者根据自身生产加工原料的情况进行标示,若直接使用大米为原料,则配料表中应标示大米;若使用稻谷为原料,则配料表中应标示稻谷。类似还有分装芝麻油的企业和以芝麻为原料生产芝麻油的企业。除了配料表标示的不同,在标示生产者、经销者的名称、地址时,可以标示“生产者”经销者”、“生产商”、“制造商”等。对于委托分装的情况,可标示为“分装商”。18.食品中使用的菌种应如何标示?答:普通食品使用的菌种的标签标示,建议按照《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可用于食品的菌种名单>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10]65号)中的菌种名称标示至具体的菌种名称。婴幼儿食品使用菌种的标签标示,建议按照《关于公布可用于婴幼儿食品的菌种名单的公告》(卫生部公告2011年第25号)中的菌种名称和菌株号标示至具体的菌株名称。添加菌种的含量标示建议以10的六次方加单位的方式,即以“n×106CFU/g或n×106CFU/mL”的形式标示。鉴于我国以往尚无食品中菌种标示方式的要求,建议对以上要求设置半年或以上过渡期,以尽量减少因标签修改造成的经济损失。19.复合配料在配料表中应如何标示?答:根据GB7718-2011问答二十五,复合配料在配料表中的标示分以下三种:(一)在配料表中直接标示复合配料中的各原始配料,各配料的顺序应按其在终产品中的总量决定。(二)如果直接加入食品中的复合配料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并且其加入量小于食品总量的25%,则不需要标示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加入量小于食品总量25%的复合配料中含有的食品添加剂,若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规定的带入原则且在最终产品中不起工艺作用的,不需要标示,但复合配料中在终产品起工艺作用的食品添加剂应当标示。(三)如果直接加入食品中的复合配料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或者该复合配料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且加入量大于食品总量的25%,则应在配料表中标示复合配料的名称,并在其后加括号,按加入量的递减顺序一一标示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其中加入量不超过食品总量2%的配料可以不按递减顺序排列。例如,配料中如果有两种食醋,如米醋和白醋,其中一种超过25%,另外一种不超过25%,根据GB7718-2011中4.1.3.1.3的要求,可以按照米醋、白醋各自为复合配料进行标示,也可按照统一标示食醋,并以食醋为复合配料进行标示。又如,根据GB7718-2011关于配料表标示的相关规定,当露酒(配制酒)所使用的酒基已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且添加量小于食品总量25%时,在配料表中可以只标示酒基名称,无需另行标示酒基的原料名称。20.多级复合配料应如何标示?答:复合配料展开一层标示即可。复合配料中含有的复合配料,企业可自愿标示。如果复合配料中的复合配料在终产品中的含量超过25%且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建议展开标示该复合配料中的复合配料。21.原料本身含有水分,加工时加入水,但加工过程中有损失,是否需要考虑水分的损失?水在配料标签中的顺序如何确定?答:在食品制造或加工过程中,加入的水应在配料中标示。如饮料和饮料酒使用水作为配料,需要在配料表中加以标示。在加工过程中已挥发的水或其他挥发性配料不需要标示。如饼干、挂面在制作过程中是用了水作为配料,但水在烘烤过程已经挥发,因此不需要在配料清单中标示“水”。各种配料应按加入量的递减顺序依次排列,“加入量的递减顺序”是指应按照食品配料加入的总量的递减顺序一一排列,加入量不超过2%的配料(包括食品添加剂)可以不按递减顺序排列。22.食品制造或加工过程中加入的水在配料表中仅标注为“水”是否符合GB7718-2011的规定?是否一定要标注为“生活饮用水”?答:根据食品制造或加工的具体情况,可以标注为“水”、“饮用水”、“生活饮用水”等。在食品制造或加工过程中,加入的水应在配料表中标示。饮用纯净水产品作为以水为主要配料的产品,可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