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地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管理办法(暂行)》的公告为确保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顺利实施,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31号)等相关规定,经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地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管理办法(暂行)》
现予以发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目前暂按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系统中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表格式报送申报表和电子申报数据,申报表填表口径和方法由上海市国税局另行明确
本办法附件1、附件2、附件3启用时间另行通知
与本办法相关的财政负担机制、免抵税款调库方式另行明确
二〇一二年四月五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地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管理办法(暂行)第一条试点地区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以下简称零税率应税服务)并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以后提供的零税率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二条零税率应税服务的范围是:(一)国际运输服务1
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货物出境;2
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货物入境;3
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货物
从境内载运旅客或货物至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场所、从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场所载运旅客或货物至国内其他地区以及在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载运旅客或货物,不属于国际运输服务
(二)向境外单位提供研发服务、设计服务研发服务是指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与试验开发的业务活动
设计服务是指把计划、规划、设想通过视觉、文字等形式传递出来的业务活动
包括工业设计、造型设计、服装设计、环境设计、平面设计、包装设计、动漫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