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安全生产法》的一些认识2002年全国人大通过了建国五十年来第一部安全生产法规——《安全生产法》,从根本上改变了安全生产管理“无法可依”的局面,使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从此走上了法制化轨道
但是《安全生产法》实施近两年来,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小煤矿依然存在,群死群伤事故时有发生,可见该法对打击违法行为的力度不大,难以遏制事故高发,其中的原因何在
《安全生产法》中对事故处理多是
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停产停业整顿、降级撤职、罚款等行政处分、行政处罚;而刑事责任的认定是以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为前提,也就是说只有在发生了特大、重大事故,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和巨大的经济损失时,才依据《刑法》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在生产事故发生前,没有犯罪事实存在就无法认定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由于生产经营单位对安全生产的“不作为”,无视法律赋予的安全义务,致使众多不安全状况存在
这些隐患的存在是事故发生的前奏和先兆,隐患的出现靠积累
因为隐患存在尚未导致事故发生,不触犯《刑法》和《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的责任人根本不用害怕和承担刑事责任,等到事故发生了,后悔晚矣
为了有效遏制生产事故的高发,有效用法律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惟有对事故临界状态——隐患阶段予以充分重视和有效应对,才能扼杀不应有的生产事故的出现
目前生产事故成本太低,生产事故单位死得起人,而非“死不起人”
《安全生产法》中规定的罚款额度不超过20万元
行政罚款、对死伤者的赔偿金都是事故成本的直接构成
对于一个上千万元标的工程项目,20万元罚款仅占2%(20万/1000万=2%),对于生产事故责任单位是完全可以承受的数目,不足以使事故责任单位“倾家荡产”、“血本无归”、“难以承受”
可能发生的事故成本不比必须的安全投入高出多少倍,何必做出必须的安全投入呢
为了遏制生产事故的高发,增大事故成本是有效措施之一,应该